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 (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 處室:人事室 發布日期: 2021年05月10日 瀏覽次數: 0 次 摘要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 (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 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 (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 返回首頁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