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處室:人事室 發布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瀏覽次數: 0 次 摘要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返回首頁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