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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業於99年3月17日訂定「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同仁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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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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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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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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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文官具備正確之價值及倫理觀念,乃建構良好文官制度的基石,民國98年6月 18日考試院第11屆第39次會議通過之「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將建制 各類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列為近程推動之興革事項之一,並責成銓敘部會同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與各主管機關負責推動。銓敘部經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工作小組,並依 考試院98年11月3日考授銓法一字第0983119276號函頒布之廉正、忠誠、專業、效 能、關懷等5項文官核心價值及其重要內涵,參酌相關法規,擬具公務人員服務守 則草案,報經99年3月4日考試院11屆第75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總計10則,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揭示公務人員服務守則訂定原則及目標。(前言) (二)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及依法公正執行公務。(第1則及第2則) (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以及應重視榮譽與誠信。(第3則及第4則) (四)公務人員應積極充實專業職能及踐行終身學習。(第5則及第6則) (五)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及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第7則及第8則) (六)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及培養人文關懷與尊重多元文化。(第9則及第10則) (七)法官、檢察官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附則) 三、旨揭服務守則暨守則總說明及逐則說明電子檔,請逕至縣府人事處首頁(http://people.kscg.gov.tw/)公告事項或公務倫理專區中查詢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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