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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主題: 本校教職同仁如有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尚未購買退撫基金年資者,請洽人事室辦理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事宜。
* 公告處室: 人事室
* 公告日期: 2010-09-03
* 公告期限: 2100-12-31
*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99年8月19日部退三字第0993204752號令辦理。 二、銓敘部為配合國防部認定補充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仍屬義務役之範疇,爰公務人員曾任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之相關退休年資採計規定,重行規定如下: (一)因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已視同現役,公務人員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者,得依其補充兵證書所載曾受軍事訓練日期,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又服補充兵役前曾參加大專集訓年資者,亦得檢具大專集訓證書所載折合役期天數,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再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爰銓敘部94年3月9日部退三字第0942474125號令、同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至於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因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並未包含補充兵,且軍訓課程不得折抵補充兵,爰仍維持銓敘部94年4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42481299號書函,不得補繳該軍訓課程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 (三)為保障曾服補充兵役公務人員之權益,請各機關應確實清查所屬公務人員自94年3月9日至發布新令釋前,已轉任為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具有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且尚未能繳納退撫基金之人數,並通知相關人員自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事宜(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期為準)。如逾前述所定3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88年4月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15540號函規定,加計遲延利息;如逾5年者,即不得再行申請補繳 。 三、本校教職同仁如有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尚未購買退撫基金年資者,請洽人事室辦理申請補繳退撫基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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