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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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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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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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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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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 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三、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一)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依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前,應保持聯繫,以作適當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決定。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警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學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四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五條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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