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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主題: 函轉監察院據報載:「母攜燒炭女童求救無援」
* 公告處室: 輔導室
* 公告日期: 2010-11-17
* 公告期限: 2100-12-31
*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3日台訓(三)字第0990188896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調查意見內容略述如下: (一)學校未能依規定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亦未將曹童留置至當地主管機關處理為止,顯見該校缺乏相關法律知能:殺子自殺案件除係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外,更係刑事案 件,學校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人員,遇有殺子自殺案件,自應基於前揭法令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又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 (二)學校對曹童中途輟學之通報資料未臻完整正確,致無法透過通報系統將資料送警政單位進行協尋,亦使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即發現並提供協助:從本案「全國國 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之查詢畫面觀之,其行蹤說明為「其他」,並非「全家行蹤不明」或「個人行蹤不明」等情形。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因曹童中 途輟學一案,非屬行蹤不明需請警察機關協尋之對象,是以該署並未接獲曹童相關中輟資料。 (三)請轉知所屬人員遇有類此殺子自殺緊急案件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第34條第1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復按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除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外,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另學校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有權提供兒童少年保護照顧,甚至留置兒童少年,俾保障其生命權(有關「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6條釋示內容業於本年11月4日以府教學字第09902574183號函諒達)。 三、請各校於全校教職員會議或研習加強宣導,依規確實填報「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倘需警政單位協尋應填列「個人行蹤不明」、「全家行蹤不明」,俾利網絡資源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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