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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師因輸卵管外孕接受子宮外孕手術治療,得否依規定核給流產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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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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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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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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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90192759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復查銓敘部91年10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12187640號書函以:「案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91年10月2日衛署醫字第0910059965號書函轉臺灣婦產科醫學會之函復意見略以,輸卵管外孕乃子宮外孕之一種,故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之請假應比照子宮外孕手術治療之規定。本部(六四)臺謨典三字第33610號函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4款(按:現為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給予流產假,逾期尚未康復者以病假處理。是以,女性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得比照上開函釋,核給流產假。」,教育人員比照上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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