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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主題: 有關退休教育人員之優惠存款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如於1個月內補足扣押款,得否准其自補足扣押款手續之日起恢復優惠儲存疑義一案。
* 公告處室: 人事室
* 公告日期: 2011-06-28
* 公告期限: 2100-12-31
* 公告內容: 一、查100年1月1日施行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100年2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二、上開規定因與同日施行之原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0條第2項具有相同規定,為期公教一致並簡化行政程序,針對退休教育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如相關事證明確,且退休教育人員於優惠存款提取之日起2年內將扣押款回存入帳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行之優惠存款帳戶者,其所辦理之回存手續視同申請恢復優惠存款,本局同意自其款項回存入帳之日起,恢復其優惠儲存(即是類人員在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之程序上,毋須送本局逐案審酌情形予以同意)。至於退休教育人員因其他特殊情形(如患失智症或遭詐騙) 提取優惠存款金額者,仍應於優惠存款提取之日起2年內申請,並應經本局審酌個案情形同意後,始得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入帳之日起,恢復優惠存款。 三、本案因事涉退休人員權益,轉知退休人員知悉。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1份,詳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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