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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全面檢視刪除針對精神病患或精神障礙者之不當歧視、限制考試、用人或公共場所進入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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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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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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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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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5日臺教特字第1000138479B號函(如 附原函影本)辦理。 二、查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 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 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它不公平之待遇 。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 三、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 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 、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同法第86條亦訂有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 四、請各校(園)檢視所掌各有關規定,確實符合上開法令要 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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