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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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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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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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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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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合先說明。 二、經查邇來民眾檢舉少數同仁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務電腦流連遊戲網站、進行網路留言… 等影響公務,為維護府屬員工辦公秩序及良好之為民服務品質,爰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嚴加管理考核所屬同仁差勤,並恪守上班時間應專心職務,謹慎勤勉,以維本府優良團隊形象。 三、另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三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者,應 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是以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所屬公務人員應切實執行平時考核,如有疏於督導或考核不實情形者,其主管本身應負督導不週之責,並視情節輕 重依規定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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