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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身心障礙者免費進入國家設立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研處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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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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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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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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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0年8月17日高市社局障福字第10 00067300號函(影本)辦理。 二、有關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18人提案「針對國家設立之風景 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於委外經營契約中明定業者 應給予身心障礙者免費進入之優惠,或由業者另統計造冊 送交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付」,經內政部 彙整各單位回復研處結果如下: (一)公辦民營(含BOT、BTO、BOO、ROT、OT)之風景區、康 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11 月29日召開之「促參案件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 條之公營或民營疑義會議」決議:「由民間業者自負盈 虧之促參案件屬該法第59條所稱之民營」在案。 (二)部分公辦民營(含BOT、BTO、BOO、ROT、OT)之風景區 、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即因現階段委託契約未將「身心 障礙者門票免費」納入相關規定,僅提供半價優惠措施 ,多數委託機關表示未來新委託案可於委外經營契約中 明定身心障礙者門票免費措施。 (三)公辦民營(含BOT、BTO、BOO、ROT、OT)之風景區、康 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給予身心障礙者免費優惠之用意,係 考量公有財產設施供民間業者營利,仍應課予相對之責 任義務,如確有經費補助必要,仍以公辦民營風景區、 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之委託機關編列經費補助較為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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