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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優存契約期滿時,未辦理續存,迄至100年1月1日以後始補辦優存續約手續者,其優惠存款利息如何計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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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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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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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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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於99年12月31日以前優存契約期滿時,未辦理續存,迄至 100年1月1日以後始補辦優存續約手續者,其優惠存款利息如何計給一案,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26日臺人(三)字第1000150815號書函轉銓敘部100年8月19日部退 二字第1003415286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書函略以,案經轉准銓敘部100年8月19日書函復以,查100年1月1日施行之原退 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 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退休公務人員優存辦法)第8條規定: 「(第1項)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1年及2年。期滿得辦理續存。…(第4項)退休人員未 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 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期滿日起2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 惠存款利率計息。二、逾期滿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 惠存款利率計息。…」準此,凡退休公務人員於100年1月1日以後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 續者,其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換言之,縱使退休公務人員原優 存契約係於99年12月31日以前期滿,惟其於契約期滿時未辦理續存,迄至100年1月1日 以後始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給,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復查100年1 月1日施行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100年2月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規定,因與前 開退休公務人員優存辦法第8條規定具有相同規範,為期公教退休人員處理一致,公立 學校退休教職員如有遲延辦理續存手續之情形,亦依上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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