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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校公務同仁務必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誤犯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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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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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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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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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 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是以,請公務員 務必遵守前開規定,以免違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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