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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01年度職員(幹事)甄選簡章暨報名表,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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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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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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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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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職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甄選人員: (一)職稱:幹事(A150210)。 (二)職系:一般行政職系。 (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三、徵才期間:自101年9月13日(星期四)起至101年9月19日(星期三)。 四、工作地點: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地址:高雄市六龜區光復路212號)。 五、工作項目: (一)綜理一般事務性業務。 (二)場地管理、財產管理。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報名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一)具有公務人員一般行政職系(或同職組職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消極條件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七、報名方式: (一)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01年9月19日(星期三)止,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方式,報名表及相關證件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人事室(地址:高雄市六龜區光復路212號),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幹事」。聯絡電話:07-6891023分機400、600。 (三)應繳資料及證件: 1、報名表一份(請至本校網頁下載最新消息(http://www.lgm.ks.edu.tw/lgm/index.php),黏貼最近脫帽半身照片)。 2、公務人員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 3、以下證件影本(請均以A4白色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成冊): (1)身分證正反面。 (2)最高學歷證書。 (3)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銓審函。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最近3年內獎懲令。 (8)其他與本職缺相關訓練、進修證明文件(無者免附)等。 4、專業證照調查表。 5、國籍具結書。 (四)資格審查通過名單於101年9月24日(一)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 (五)所繳交之表件本校不主動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八、甄選方式: (一)公文實作25%:。 (二)面 試75%:含行政專業、工作知能及服務態度等。 請自備履歷簡介資料一式5份,以A4格式撰寫,內容含姓名、現職服務機關、家庭狀況、個人工作理念、專長、報考動機、工作經歷及表現、工作抱負;口試時轉交評審委員參考。面試時當場交評審委員參考。 九、甄選時間地點: (一)報到:101年9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00分至本校人事室室報到,報到時請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身分。 (二)時間: 公文實作:上午9時30分至10時00分 面 試:上午10時10分起,每人約6至10分鐘,以報名順序依序面試,不另行抽籤,並視報到人數調整甄選時間。 (三)地點:本校校長室2樓會議室 十、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依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總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再同分時,以公文實作成績高者錄取,惟總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二)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十一、榜示錄取:本案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再另行公告或通知。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不另行通知。 (二)所繳證件及所載資料事後經查明有偽造或不實,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消極任用條件者均註銷錄取資格。 (三)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不含僅停止上課),甄選事宜另外擇期辦理,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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