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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如有此類情形,將依相關規定懲處,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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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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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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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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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0136905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近來接獲民眾投訴本市教師校外補習案件,本局再次重申 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請加強宣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專任教育人員在外兼課或兼職如經查證屬實,將依相關規 定懲處,請各校嚴正宣導,本局亦將列為督考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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