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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附近店家(含便利商店等)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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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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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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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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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29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且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如提供菸品予未滿18歲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惟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100年調查顯示,高中職學生吸菸率為14.7%(男性20.3%,女性8.1%)、國中生吸菸率為7.3%(男性10.5%,女性3.7%),且超過四成五之店家會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 三、為維護學生健康,請加強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協助吸菸學生戒菸,並結合志工、家長、社區義工、團體對於學校週邊販賣菸品場所加強宣導不得販售菸品予學生,如發現有違法情形,請立即通知當地衛生局。 四、請加強學校禁菸及注意週邊菸品販賣情形,教育部近期亦將與衛生機關共同進行抽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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