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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同仁有關國旅卡刷卡消費不得購買儲值性商品請領休假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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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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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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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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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市府前以101年4月3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130398200號書函轉知同仁合法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確實依國民旅遊卡相關配套措施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如有違法情事將依相關規定懲處並追繳已請領之金額,合先敘明。 二、經查近日媒體報導位於本市之某旅行社除販賣旅遊住宿券外,尚販賣大賣場禮券,許多公務人員透過該旅行社刷國民旅遊卡購買具儲值性之提貨券,並藉此申請休假補助費,刷卡換錢事件等情事。茲上開始用國民旅遊卡於特約商店購買提貨券、禮券等具儲值性質,屬無法確定實際使用日期之消費,顯已悖離國民旅遊卡措施之政策宗旨,且與規定不符,不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另量販店、超級市場等行業係排除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適用範圍,爰此,公務人員於特約商店刷卡購買排除行業之相關商品,亦不得列入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範圍。 三、茲為使同仁瞭解正確使用國民旅遊卡之相關規定,爰再次重申請所屬同仁妥善規劃休假旅遊,合法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補助,請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及網頁公告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所屬同仁確實依國民旅遊卡相關配套措施配合辦理。如發生違法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情事,其涉及詐欺取財行為,除依刑事法令處斷外,並將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並追繳已請領之金額。 四、有關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等注意事項,請參見「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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