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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籌備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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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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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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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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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項會議於102年2月22日(五)上午10時假苗栗縣西湖渡假村明湖會議室召開完竣。 二、本次會議紀錄詳如附件,另請同仁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互調或多角調完成後,若有成員放棄,則其他教師一律退回。 (二)對於介聘完成後放棄之教師,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三、另本局102年3月18日高市教小字第10231663900號函諒達: (一)本次會議(2月22日)原已修改「102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一年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 (二)上述條款中「設籍一年」之限制,因涉及教師權益之變動,故今年(102)暫緩實施。爰上,本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業於3月21日更正如下:「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 (三)請 貴校教師在參閱會議紀錄時,注意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設籍一年」已修正為「設籍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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