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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颱風豪雨期間車輛臨時停放公告及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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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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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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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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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颱風豪雨期間車輛臨時停放實施要點 一、 為因應市民於颱風豪雨期間臨時停放車輛之需要,以確 保市民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本要點停放之車輛種類如下: (一)小客車。 (二)小貨車。 (三)小客貨兩用車。 (四)代用小客車。 (五)小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三、 本要點所稱臨時停車處所,指於颱風豪雨期間,本府所 屬各機關、學校及災害應變中心開放供市民臨時停放車 輛之處所。 四、 本府交通局及本府教育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調查彙整本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颱風豪雨期間可開放供民眾臨時 停放車輛之處所,經送本府水利局審查其有無淹水之虞 後,由本府交通局製作颱風豪雨期間開放民眾臨時停車 處所一覽表,於每年防汛期前公告周知。 五、 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於必要時,得將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 線之處所及橋樑,發布為臨時停車處所。 六、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供臨時停車處所者,應辦理下 列事項: (一)妥善規劃臨時停車處所之車輛出入口、進出動線、 停車位置及導引指標,並於車輛入口明顯地點公告 之。 (二)於臨時停車處所開放停車期間,提供專人接聽及保 持暢通之聯絡電話。 (三)臨時停車處所之出入口於開放停車期間應保持開放 ,駐警或保全人員並應加強巡邏。 2 (四)設簿登記停放車輛之駕駛人姓名、電話、住址及車 牌號碼等資料。 (五)臨時停車處所應置專人引導駕駛人停放車輛。 (六)發生淹水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立即通報本府災害 應變中心,並通知駕駛人駛離車輛。 (七)隨時注意本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事項並配合辦理。 七、 臨時停車處所開放時間,為本府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 上班上課時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時止。 八、 駕駛人停放車輛於臨時停車處所時,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依公告之停車動線行駛並停放於劃定之位置,不得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停放。 (二)自行填寫或提供姓名、電話、住址及車牌號碼等資 料予臨時停車處所之管理人員登記。 (三)於駕駛座前之擋風玻璃或其他明顯處標示駕駛人姓 名及聯絡電話。 (四)車輛停放後應立即離開臨時停車處所,不得逗留。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提供臨時停車處所之機關或學 校,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及相關規定予以移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停放。 (二)於開放臨時停車時間結束後,逾時未將車輛駛離。 十、 臨時停車處所僅供臨時停放車輛使用,提供臨時停車處 所之機關或學校不負車輛保管責任。 車輛停放期間如因淹水等原因致車輛受損時,提供臨時 停車處所之機關或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十一、 本要點第七點至第十點規定,由本府交通局製作車主 應注意事項之公告,交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開 放臨時停車期間,張貼於臨時停車處所之車輛入口或 其他明顯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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