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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學校及幼兒園確實落實腸病毒防治及通報停課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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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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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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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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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市府衛生局102年5月31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0235160200號行政裁處書辦理。 二、近來衛生局及本局屢接獲多件民眾陳情幼兒園腸病毒個案未依規定辦理通報及停課,經查有多家幼兒園確實未依規定辦理通報及停課作業,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七十條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四、本局多次函文學校及幼兒園並已於102年3月期間於園長會議中宣導說明,有關本市腸病毒防治及通報停課作業相關規定,惟仍有部分私立幼兒園不清楚規定,請學校及幼兒園務必確實依據本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規定」公告及本局訂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辦理腸病毒通報停課作業(如附件)。 五、如有醫師診斷疑似或確定腸病毒個案,應須通報所在地衛生所(紙本通報)、本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私立幼兒園紙本通報)及校安通報(線上通報)。 六、請加強環境清潔消毒、落實勤洗手衛教宣導,並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修訂2013年「腸病毒工作指引」、「小學、幼兒園及托育機構教托人員腸病毒防治工作」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作好防疫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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