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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則」重點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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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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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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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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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革 *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委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 * 行政院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由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 目的 * 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構機構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 *提升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成效。 適用對象 本要點規範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處理原則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獎懲原則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一次至二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一次至二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戒一次至二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一次至二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一大過)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一、 其中情節重大,至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 由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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