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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自103學年度起「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轉任原則及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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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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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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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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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市教育局102年8月28日召開「研商本市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別科教 師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轉任原則: (一)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 (二)學校須俟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 本局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後,審酌有無可提供轉任之缺額。 (三)各校依教師控管原則審度尚有缺額始得轉任;惟轉任國小普通班教師尚須考量往後2 年無減班情形(以當學年度本局公告未來5年學區學齡兒童人數為準)。 三、轉任流程:學校依據上開轉任原則先行審核確有提供轉任之缺額後,應函報本局同意, 始可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轉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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