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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不得對該機關人員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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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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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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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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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政風處102年9月6日高市政預字第10230727300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2年8月29日廉預字第10205019930號函辦理。 二、緣最高法院檢察署102年第1次廉政會報決議略以,請法務部廉政署研議是否協請各機關於契約書前面增列「本採購案件承包廠商於履約管理、驗收期間,不得與公務員有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之行為」等宣導文字,並以「紅字」警示,合先敘明。 三、法務部廉政署就上開建議,業於前揭102年8月29日函文表示,有關「承包廠商不得與公務員有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之行為」,除請託關說業於政府採購法有其規範外,他項則均已納入採購契約範本之條文,如有違反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請適時加強宣導。至是否再於契約書前面以「紅色」加註宣導文字,請各機關參酌辦理。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供宣導參考(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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