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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宣導簡報,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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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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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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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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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 與查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1、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嘉獎1次至2次。 2、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記功1次至2次。 3、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申誡1次至2次。 4、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記過1次至2次。 5、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記一大過。 6、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規定。 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 作業有關之獎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獎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格式如附)。 人數統計表 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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