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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校園菸害防制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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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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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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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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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年4月29日高市衛健字第10333834100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18歲以下青少年吸菸率及營造無菸健康的學習環境,請於學校網路、LED跑馬燈執行校園菸害防制宣導。 三、宣導內容: (一)未滿18歲不得吸菸,違者,可處罰新臺幣2仟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及接受3小時戒菸教育。 (二)「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可處罰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校園內不得吸菸,違者,可處罰新臺幣2仟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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