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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教師於學年度中復職,次學年度起兼任行政職務,其休假天數計算疑義一案,請 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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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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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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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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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6月16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569067號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 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按實際兼任 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同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但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 ,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 規定給假。」爰所詢教師於102年7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回 職復薪(當學年度未兼任行政職務),次學年度102年8月 1日起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之休假日數按實際兼任行 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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