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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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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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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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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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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承辦單位訂定之。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四、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五、決賽共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 參、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國小A、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A、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 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A、B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 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四)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 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二、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一)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 (四)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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