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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主題: 107年度本市志願服務獎勵
* 公告處室: 學務處
* 公告日期: 2018-06-20
* 公告期限: 2100-12-31
* 公告內容:  一、依據市府107年6月7日高市府社工字第10734955800號函辦理。
二、依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凡於本市從事志願服務時數達500小時、1,000小時、1,250小時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銀、金質徽章1枚及證書1份以資鼓勵,同等級之獎項,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含曾於原高雄市、高雄縣獲同等級獎項者),每人每年限申請一個等次之獎勵,茲建議自銅質徽章獎開始循序逐年申請。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至107年5月31日止,以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列印各服務單位之服務時數)為憑。
四、辦理期程及所附資料: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一)107年7月13日(五)前由志工填具「高雄市申請獎勵事蹟表」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二)107年7月27日(五)前各運用單位彙辦後檢具「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高雄市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紀錄冊服務時數影本或衛福部志願服務系統所列印各服務單位之服務時數(含紀錄冊封面)」共4種文本資料,逕繳交或掛號寄送各區負責人收(如附件)。其中各單位所提交之「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亦請將「電子檔」傳送至各區負責人Email信箱。
五、志工申請本獎勵所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須由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則由提報獎勵之運用單位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服務時數且該事蹟表務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以明意思表示。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申請人之英文姓名請逕依其護照拼音表示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英譯系統」查詢(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
六、旨揭申請表件(含word檔)、範例、注意事項及歷年獲獎名單,請逕自本局局網-各式表單-社會教育科-藝術教育股-志願服務-107年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項下下載。
 
*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