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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申訴日之計算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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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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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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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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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
承辦單位:人事室
承辦人:黃郁雯
電話:07-7995678#3146
傳真:07-7406665
電子信箱:hyw7751@kcg.gov.tw
受文者: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830804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108年1月23日臺教法(三)字第1080009452號書函
(28845477_10830804300A0C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申訴日之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3日臺教法(三)字第1080009452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第1項)。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第2項)。」
三、教育部函釋上開申訴日之計算採「到達主義」,即受理之申評會以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據,爰請各校於提供教師申訴救濟規定時確實轉請當事人知悉。
四、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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