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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嗣後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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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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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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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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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08年10月8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805439100號書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嗣後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08年10月1日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辦理。
二、前函說明有關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暨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停止適用函文,前經本府105年12月20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531078300號暨106年3月9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0630190800號函轉知在案,併此說明。
三、檢附前開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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