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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秘書處修正「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八點、第九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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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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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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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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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維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如下:
(一)地面停車場:四維行政中心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基於公務必要而持有停車證之車輛,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停放。
(二)地下停車場:
1.四維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停放。
2.一級機關首長以上公務汽車駕駛之機車停放。
3.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之四維行政中心員工,得申請停放車輛。
4.四維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地下二樓停車場南側之自行車置放架。
九、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地面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以外之機關學校或其他基於公務必要而持有停車證之車輛,或本府各機關學校公文交換人員使用之車輛停放。
2.騎乘機車者,得免持證進入地面停車場,並應將機車停放於機車停放處;違規停放者,得拍照後逕行移置其他適當處所保管。
(二)地下停車場:
1.鳳山行政中心各機關公務汽車停放。
2.一級機關首長以上公務汽車駕駛之機車停放。
3.領有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之鳳山行政中心員工,得申請停放車輛。
4.鳳山行政中心員工之自行車,得申請停放於前棟地下一樓停車場之自行車置放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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