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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法制局檢送「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月報表」一份,請各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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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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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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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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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月報表」一份,請各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
二、查「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業於109年5月7日修正部分規定,並函頒生效在案。
三、依前開處理要點第19點規定:「各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表送法制局」。爰請各機關學校自109年6月起,於每月5日前填報「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月報表」及提供聯絡窗口人員,並完成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法制局(無者免報)。
四、「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已建置於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s://law.kcg.gov.tw/nation.aspx),請各機關學校前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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