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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轉知施放爆竹煙火安全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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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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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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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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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市府消防局109年9月8日高市消防危字第10934580800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兒童因施放爆竹煙火而受傷,請宣導下列事項: (一)請儘量勿施放爆竹煙火,因燃放煙火會造成空氣汙染或噪音,另施放不慎恐造成意外事故。 (二)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行陪同,違者可處罰鍰。 (三)禁止未滿12歲以下兒童施放升空、飛行、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依據本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範,每日10時至次日8時,不得施放有爆炸音或笛音之爆竹煙火;切勿於本市學校內施放爆竹煙火,以維護學校安全。 三、檢附「12歲以下孩童施放爆竹煙火應由父母陪同」宣導海報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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