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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 (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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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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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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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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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7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55637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 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政府機關 (構)或學校持有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股份」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100055637號函 辦理。 二、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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