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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 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 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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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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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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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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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如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者,請洽人事室,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6月17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4203000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 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 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0291號函辦 理。 二、查上開函文略以,依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 函釋,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 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 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生效日,依教師 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30日內 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 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教師倘具 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年6月2日起10年內 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 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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