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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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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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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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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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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0年8月11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1030630900號函 主旨: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7月6日部銓四字第1105364648號函辦理,本府同年7月6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1030544200號函諒達。
二、銓敘部108年12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80368號電子郵件以及歷次解釋與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會銜令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檢附前開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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