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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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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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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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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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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5754600號函 主旨:函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8689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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