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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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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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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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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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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0年9月22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004357400號書函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文及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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