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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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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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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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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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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21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7493800號函 主旨:有關教師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得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醫療機構診斷書規定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9676號書 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 定:……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休養 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安胎 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 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三、復查教育部95年7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50091878號函釋 略以,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應檢具之醫療機構證明 書之規定,仍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 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惟如其任職機關及 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 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 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則得以 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四、按教師倘因安胎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要,應依前開教育 部95年7月12日函釋規定檢附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 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醫療證明供學校作為 核假之參考;惟考量疫情期間,為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 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療負擔,同意教師於COVID19疫情結束前,倘遇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安 胎休養情事,而有申請延長病假之需求,得以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作為申請延長病假之證明; 至如其任職學校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 構,則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五、前開所稱「疫情結束」,依教育部110年7月20日臺教人 (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示,係指COVID-19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併敘。
六、檢附上開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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