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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健康管理學童之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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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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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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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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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0月21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7520900號函 主旨: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健 康管理學童之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 申請防疫照顧假,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9052號函辦 理。 二、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 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滿 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 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 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 人。 三、檢附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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