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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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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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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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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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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10日高市教資字第1103828000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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