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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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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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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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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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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1年1月27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130070200號書函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勞動部函知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等3案,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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