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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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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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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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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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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1日高市府民自字第11101853500號函 主旨: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4月18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036號函辦理。
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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