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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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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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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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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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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1年6月27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103039300號書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113027036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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