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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本(111)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不得任 用或遷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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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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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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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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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111年9月1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1130696100號函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本(111)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不得任 用或遷調人員,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各機關首 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三、民選首長, 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 之日止……」爰本府各機關學校自本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 12月2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人事凍結)。 二、人事凍結期間,除公務人員不得任用或遷調外,工友(含 技工、駕駛)及清潔隊員、約聘僱人員(含聘僱用非現職 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之進用等均不得辦理。 三、茲本府各機關學校應自本年11月10日起人事凍結,為期審 慎,避免作業時間倉促有所舛錯,爰依權責劃分由本府核 定之任免遷調案件,例如各機關商調府外人員、最高職務列等薦任第9職等及區公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缺遴補及新 聘僱約聘僱人員名冊等,請各一級機關、區公所於本年10 月20日前報府核辦。 四、依本府111年員額精簡管控措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一律 自職務出缺之日起管控3個月始得辦理公開甄選,考量本案 人事凍結期間,為免因上開職缺管控規定影響各機關學校 用人需求,爰放寬各機關學校於本年8月10日前已出缺之職 務,得先行辦理遴補作業,惟人員應自職務出缺之日起3個 月後始得報到。 五、另依銓敘部98 年1 月19 日部法二字第0983019115 號書函 略以,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之1第1項有關特定期間 不得任用人員之規定,任用案應予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 力。為合法用人並維護首長用人權限,爰請各機關確遵前 開規定辦理。 六、檢附111年直轄市長選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 定,不得任用遷調(人事凍結)規定彙整一覽表1份,併請 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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