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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國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 |
| 教務處 | |
| 2010-02-03 | |
| 2010-07-01 | |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國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客會文字第0980012010號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推展客語向下扎根,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核發獎學金以資激勵,特訂定本要點。二、核發對象:就讀國民中小學期間,通過本會前一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三、核發標準:(一)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二)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三)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同一申請者,同一級別不得重複申請。四、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學生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三月二十日前向就讀學校申請。(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於四月五日前造具學生初審合格清冊(詳附件二)併同申請表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核辦。(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於四月二十日前,檢具轄內學校申請名單彙整清冊(詳附件三),併同各校學生初審合格清冊、申請表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等,函送本會審核。(四)經本會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掣製收據送本會據以撥款。(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於六月十日前,彙整印領清冊(詳附件四)送本會核銷。五、相關規定:(一)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者,學生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銷其獎學金,並追還已發(獎學金)金額。(二)同一申請人,若有同一級別重複申請時,本會得追還溢領(獎學金)金額。(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