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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縣議會98學年度申請上學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 | |
| 教務處 | |
| 2010-02-05 | |
| 2010-03-31 | |
| 主旨:高雄縣議會98學年度申請上學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受理申請,請惠予協助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高雄縣補助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第5條辦理。二、依據申請辦法第3條規定名額如下,均以成績高低為錄取標準:(一)大專50名:低收入戶名額17名,一般名額33名。(二)高中職校80名:低收入戶名額27名,一般名額53名。(三)國民中學150名:低收入戶名額50名,一般名額100名。三、除鄉、鎮、市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外,其餘均不必繳付清寒證明,附繳之低收入戶證明及成績證明須為正本或加蓋原發証單位印信之影印本,否則不予受理。四、經本會審查錄取之學生,本會將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達。五、檢附申請辦法暨申請書各乙份,亦可至本縣縣議會網站(http://www.kscc.gov.tw)下載。申高雄縣補助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 高雄縣(以下簡稱本會)補助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本縣清寒優良學生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獎學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議會議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副議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第四審查委員會議員兼任。 本委員會定每年6月中旬及11月中旬開會審查,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第三條 每學期補助清寒優良學生名額如下: 一、大專50名:低收入戶名額17名,一般名額33名。 二、高中職校80名:低收入戶名額27名,一般名額53名。 三、國民中學150名:低收入戶名額50名,一般名額100名。上項各款名額,以上均以成績高低為錄取標準。 第四條 獎學金每學期數額規定如下:大專每名3000元,高級中等學校每名2000元,國民中學每名1000元,並發給錄取學生每名獎狀乙紙。第五條 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獎學金申請時間定於每年3月底及9月底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六條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 獎學金: 一、市鄉鎮公所登記之低收入戶,其子女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在75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二、在校學業成績,大專平均85分以上,高級中等學校80分以上,國民中學9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75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第七條 凡合於前條規定標準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獎學金。一、已領他項獎學金者。二、凡學業成績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第八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填寄申請書壹份、附繳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本、在學證明書。 低收入戶者需檢附低收入證明書。第九條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由本縣議會發給之。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縣縣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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