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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92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0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不再辦理展期 | |
| 總務處 | |
| 2011-01-18 | |
| 2011-02-17 | |
| 轉知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92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0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不再辦理展期一、 依據高雄市政府100年01月10日高市四維府民戶字第1000002379號。 二、 自然人憑證目前效期為5年,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依現行規定僅限展期一次),計使用期限最長為8年。 三、 為確保憑證使用之安全,92年度申辦自然人憑證之用戶,於100 年到期後憑證自動失效。如仍有使用憑證之需求,請用戶攜帶身分證正本、IC卡工本費275元及E-MAIL 信箱,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自然人憑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