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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局修正「102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積分審查原則。 | |
| 人事室 | |
| 2013-04-11 | |
| 2100-12-31 | |
| 一、該局102年3月22日高市教小字第10231663900號函諒達。二、前函所送「102年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一年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該款中「設籍一年」之限制,因涉及教師權益之變動,故今年(102)暫緩實施。爰上,本要點第6條第1項第1目第6款更正如下:「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三、另要點部份文字因有疏漏,亦重新勘誤(詳如附件)。四、相關附件亦可逕自該局局網/法令文件下載/國小教育科/國小人事/102年介聘他縣市作業下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