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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2年7月16日生效 | |
| 人事室 | |
| 2013-10-03 | |
| 2100-12-31 | |
| 主旨: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2年7月16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辦理。二、行政院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爰訂定旨揭處理原則轉知各機關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本於權責確依該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並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三、府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四、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五、至本府各事業機構員工未具公務人員資格者、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等工級人員)及臨時人員部分,比照旨揭院訂原則所訂之酒駕懲處基準,由各機關學校視其涉案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辦理。六、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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